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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 [不動產名詞]「未辦繼承登記」與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」 [打印本頁]

作者: mokeysoo    時間: 2023-3-5 09:18 AM     標題: [不動產名詞]「未辦繼承登記」與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」

本帖最後由 212410 於 2023-3-5 06:50 PM 編輯

淺談:不動產名詞「未辦繼承登記」與「逾期未辦繼承登記」






逾期辦理繼承登記者,[backcolor=rgba(80, 151, 255, 0.18)]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,上限20倍(字面意思逾期20個月以上後,不管逾期多久都只罰20倍而已)


PS


1.繼承人之間因討論動產、不動產分配糾紛談不攏,繼承人要自行向國稅局申請【遺產稅申報展期】


2.國稅局本身審理遺產稅過程中,因動產、不動產種類錯綜複查價值過高,導致超過六個月以上才核發遺產稅完稅(繳清)證明書。


上述兩種情形地政機關在受理繼承登記時,都會依照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完稅(繳清)證明書上面記載申報日期核發日期展延期間耽擱的期間不列入法規6個月內的時間計算。


舉例:110年1月1日死亡,110年6月1日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核准展期3個月,110年7月1日國稅局核發遺產稅完稅(繳清)證明書,那麼在110年9月30日以前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,都不會罰鍰。







PS


公告期間通知繼承人,代表地政機關原則至少會通知1位法定繼承人即可,並且會在幾個機關處所張貼公告訊息(如被繼承人死亡姓名、不動產標示內容):


(一) 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。


(二) 土地所在地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。
(三) 土地登記簿所載被繼承人住所及其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、村(里)辦公處。





PS
地政機關在移交被繼承人的姓名、不動產資料簿冊給國有財產署之前,會再度通知相關繼承人
最新修法,有規定清查移送不動產資料是否屬公共設施用地,稱公共設施用地如下:
(一) 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。
(二) 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、水利用地。所以未來公開標售的土地篩選會越來越嚴苛,減少糾紛。


◎重點:國有財產署以前公開標售的速度很慢(但近兩年來已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作業,速度快多了);就算繼承人的姓名、不動產資料簿冊已超過15年並移交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,在標售公告期間繼承人仍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,除非已完成開標程序並已脫標(只要未脫標都可以向地政機關申辦繼承登記,倘若當天開標當天申請繼承登記那時間上可能來不及攔截!!)。


注: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-->算是完成前置法定程序,代表列管滿15年的資料庫,國有財產署可隨時公告標售,沒有限制當年度移送就必須當年度標售。(所以可能移送10年都未被公開標售,原因很多)




下次淺談如何在繼承人不願意配合辦理繼承登記下如何申辦繼承,避免不動產被地政機關列冊管理。

作者: aa0975707559    時間: 2023-3-5 11:49 AM

真是麻煩政府一堆條例規範
而且如忘了辦理最後大贏家都是政府阿
作者: bight2301    時間: 2023-3-6 09:48 AM

這是通之後又一直不去處理,那自然而然就充公,不過說實在不去繼承又是什麼心態,我有土地可以繼承的話多好啊...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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